在伏季休渔期 个别人心存侥幸心理 出海作业,以身试法 其实他们在下网捕捞鱼虾的同时 自己已经投入了法网
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一宗伏季休渔期出海偷捕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限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茂名市电白区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吴某服判不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2020年8月9日7时许,吴某在禁渔期驾驶无船名船号玻璃钢渔船搭乘其侄子到滨海新区博贺镇放鸡岛西南面附近海域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日16时左右,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吴某,扣押电网渔具电网架、电拖网、发电机、电线等物品一批,并查获渔获物一批共65公斤,市值约人民币1000元。
吴某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害结果为人民币1000元。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吴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降低了渔业资源再生率,影响了水环境的自我净化修复功能,不利于物种的繁殖和发展,不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其违法行为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损害结果人民币1000元,应予以赔偿。法院遂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伏季休渔是我国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它规定在休渔期间的一定水域范围即禁渔区内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伏季休渔期通俗来讲就是禁渔期,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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