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转账备注惹争议 叔侄对簿公堂)
叔叔收到侄子微信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写了“太公分猪肉”字样,侄子主张是迁坟费用,叔叔认为是侄子代父还债,叔侄因此闹上公堂。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案情回放
被告阿明(化名)与原告小忠(化名)是叔侄关系。小忠诉称,2019年8月14日,二人家乡所在的镇政府发出《迁坟通告》,通知位于某规划路线内的坟山的坟主自行迁坟。阿明告知其侄子小忠,二人家的祖坟位于规划区内,预计迁坟费用约3万元,让小忠先行支付1万元,到时候按人头收取分摊费用,再返还小忠多支付部分。
2019年10月30日,小忠通过微信向阿明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太公分猪肉”字样。阿明收到该款后,因政策许可不迁坟而不需支出该款。后阿明未向小忠返还该款,小忠遂向电白法院起诉,主张判令阿明返还该款及利息。
阿明辩称,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凑钱迁移祖坟,原告向被告转账1万元不是迁坟费用,而是因为原告的父亲拖欠被告债务不还,原告通过转账代其父亲向被告偿还1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明承认收到原告小忠于2019年10月30日向其转账的1万元,该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该笔款项是为应被告提出凑钱迁移祖坟要求而支付的“份子钱”,被告抗辩提出该款项是原告代父向其还债。以上两项事实,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法院都不予认定。
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虽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原告向被告转账,被告收到款项但没有合法根据占有,从而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被告依法应将其从原告处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阿明向小忠返还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汇款、转账备注虽然是单方行为,但是汇款或转账备注往往对款项的成因、性质进行说明,经收款方确认后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太公分猪肉”字样,并未明确表达款项性质,具有模糊性,引发叔侄矛盾。因此,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涉及到资金流通、转账时,应重视对款项转账性质的备注说明,能有效避免歧义,亦能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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