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交付方式很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多数人会通过转账的方式借款,但也有人出借现金。但是现金交付方式风险很高,一旦出现纠纷,出借人还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借款无法得到法律认定。近日,化州法院审结这样一宗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回放
原告刘某与被告劳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劳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钱。刘某于2016年3月23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30万元给劳某,2017年2月22日又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同日,取现49900元,加上自有现金135100元,通过现金交付185000元给劳某,共计借款人民币835000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催促劳某还款,但劳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甚至失联,以逃避还款义务。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5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劳某辩称只借到刘某银行转账的65万元,现金借款18.5万元不是事实。而刘某没有就现金借款18.5万元交付给劳某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对于现金借款18.5万元,法院不予认定。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有些人往往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的特点,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的,应就交付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出借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准备好格式正确的借条、借款合同外,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借款。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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