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行动。本次整治,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共担监管职责,共享整治信息,凝聚工作合力,齐抓共管。通过开展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年检年报、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充分利用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行政手段处置问题。
【整治范围】
【整治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另行制订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8.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广东”“全省”“粤”“茂名”等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6、7、8、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来源:茂名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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