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传承和弘扬茂名好心文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 (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不在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楼顶或者天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 (四)不得露天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按规定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固体废弃物;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便溺; (五)不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物品; (六)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出行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前,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门时妨碍他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超速,不逆行; (四)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停放机动车应当在明显位置预留联系方式; (五)在设有人行横道和道路隔离设施的道路,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其他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医疗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恪守医德,不得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贸市场管理人应当科学设置摊档、摊位,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二)不得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七)加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居住; (八)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倡导微笑服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花草树木、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四)维护景区公共卫生,自觉清理野外宿营、就餐产生的废弃物; (五)遵守出国、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遵守疫病检疫免疫规定,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为宠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播先进文化,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好心茂名”文化教育实践活动;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文明教学、关爱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 (四)尊师重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维护家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承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争创“好心茂名”家庭; (二)孝敬长辈,关心老人; (三)互相关爱,自觉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实施家庭暴力;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 (一)践行社会互助,关爱独居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孕妇、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争做“好心茂名”人; (二)采取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烟,不酗酒; (三)参与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 (四)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五)破除陋习,节俭办理年例、婚丧事宜,开展文明祭扫;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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