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组织实施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各地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发展任务书,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表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有效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加强校园健康教育,开展生长发育、性与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向婚恋观、家庭观。
(十)建立更加灵活适宜的生育休假制度。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更加方便家庭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维护好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外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规定安排其子女休假。
(十一)完善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因工致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聚焦育龄妇女异地生育需求,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业务“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
(十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三)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积极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管理等综合优势,支持其通过新建租赁住房、“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等方式,扩大住房租赁规模。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差异化住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四)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十五)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友好协商,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解决困难。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推广“妈妈岗”等适合妇女的灵活就业方式,多渠道帮助妇女就业。加大招聘服务活动力度,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招聘品牌活动,集中为妇女等群体提供精准人岗对接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纵深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社区行动试点等工作,由志愿服务组织与当地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
(十六)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工时制度,减轻职工工作负担,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促进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
(十七)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儿童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等婚育新风宣传引导,依法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及学校等搭建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活动。深化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积极的婚育观念,摒弃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树立一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各地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快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支持保障。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强化人口预测预警。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维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分工协作、扎实推进落实各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统筹研究和评估论证,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科学务实、均衡可持续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地要抓紧出台和实施支持生育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成效,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联 广东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