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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取款获酬劳 贪心获刑悔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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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4月10日,电白男子钟某俊受人指使,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44张,在前往高州取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钟某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钟某俊收到一名叫“老师”的男子交给其的大量银行卡及手机一部,“老师”让钟某俊帮忙前往高州城区取钱,并答应每取1万元给钟某俊400元报酬。4月10日,钟某俊接到“老师”取款通知后伙同陈某(另案处理)来到高州城区取款。11时许,钟某俊、陈某在潘州公园停车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钟某俊、陈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扣押到大量银行卡共计344张,后证实344张银行卡均不是钟某俊的身份证所办理。

“2015年4月初我到朋友家喝喜酒认识了一名叫‘老师’的男子,在闲聊过程中,‘老师’叫我帮忙拿些银行卡去高州市区取钱,每取1万元领400元报酬。当时我就猜想这些卡里的钱应该是诈骗得来的,但又想到轻轻松松就有钱赚便答应他。”钟某俊事后懊悔不已。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俊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被告人钟某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钟某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辛苦哪来世间财。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有可能转变为牢狱之灾,切莫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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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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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算犯罪?我就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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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艺中年 发表于 2016-5-18 11:48
这也算犯罪?我就呵呵了

这样真系犯罪  会给当做同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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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害死人呀,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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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便宜莫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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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加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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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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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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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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