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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籍一女子伪造身份证入职茂名市某休闲会所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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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女子伪造身份证入职获刑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法律明令禁止伪造、变造身份证。但湖南籍女子邓某为方便找工作,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意找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伪造身份证件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湖南籍女子邓某于1987年出生,长期在酒吧、沐足等娱乐场所上班。她认为将自己的年龄改小后,可以方便她在这个行业求职工作。2018年11月,邓某通过微信找到一名女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张假身份证。该虚假身份证记载了邓某的假名,并记载其出生年份为1992年。2020年10月25日14时许,邓某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入职茂名市某休闲会所。当天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到该会所进行清查,发现邓某身份证属伪造,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邓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邓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邓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市民切莫抱侥幸心理对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进行伪造、变造或买卖,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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