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普惠,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或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中心代拟了《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3055117321@qq.com或传真至0668-2996020。
附件: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2日
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不限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专门的单位管理户予以统一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开设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6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 (二)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异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或注销的。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应自设立自愿缴存账户当月起按时足额逐月缴存,不予补缴账户设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是其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收入,当年新开户人员缴存基数应为其本人上月收入,但缴存基数不得超出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月平均工资总额在缴存基数规定范围内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可每年申请调整一次,当年新开户的人员不能调整当年缴存基数。月缴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位)的2倍。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托收方式,即约定住房公积金划扣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从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动划扣汇缴。 灵活就业人员应保持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因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等原因造成无法划扣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到单位就职的,其住房公积金需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停缴3个月(含)以上,缴存账户将自动封存。 第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续缴手续。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等权利。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将其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现行的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 规定如有调整,以调整后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
作者: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机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12 17:27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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