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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法院“云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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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白法院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结合审判职能,以案释法,通过案件宣判向社会普法。日前,电白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云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通过该案宣判,引导社会大众增强安全乘车意识,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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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严某在电白某公交站上车前往水东。上车后,严某因车费支付问题与司机杨某发生口角,后杨某阻挡严某继续支付车费,并让严某下车,严某不予理会,支付完车费后径自步入车厢就坐。


当严某进入车厢后,杨某辱骂严某,严某听到后,从车厢走到驾驶室位置,用手抱住正在驾驶车辆的杨某头部进行拉扯,导致公共汽车失控摆动,杨某紧急拉起手刹离开驾驶座,与严某在车厢内相互扭打,后严某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经鉴定,严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未检见体表损伤形态学改变。


2020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对杨某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予刑罚。


本案中,公共汽车驾驶员杨某有过错,案发后严某报警留守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严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严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自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发生后,司乘冲突导致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针对此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与司机应互相尊重,文明友好交流,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携手共建和谐茂名、平安茂名。


来源:电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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