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信宜、茂名两级法院公正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被告阿军及时向原告阿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2020年4月,阿蕊将自有的位于信宜市某楼盘一套间租给阿军居住,双方合同约定:“房屋月租金为2600元,阿军在每月5号前付清当月租金并结算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阿军向阿蕊支付押金5200元及第一个月的房租。同年4月,阿军因维修房内空调机垫付了960元,但阿蕊认为维修费过高,拒绝向阿军付款,由此引起矛盾。之后,双方经协商同意阿军租住满5月份就退租。由于当月的水电费要次月才出账单,所以双方还同意待阿蕊扣除5月份的水电费后,再退还租房保证金给阿军。阿军在搬离租房后,以阿蕊拖欠其空调维修费为由,拒绝支付阿蕊5月份水电费810元。阿蕊一怒之下,也拒绝返还5200元押金给阿军。
阿蕊一纸诉状将阿军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水电费810元。诉讼期间,阿军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阿蕊返还押金5200元,并支付空调维修费960元。
信宜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阿军拒绝向原告阿蕊支付尚欠的水电费81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义务。同时,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双方协商解除,原告阿蕊占有的担保合同履行的租房保证金5200元也随之失去了合法依据,应当向被告阿军返还。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阿军在限期内支付水电费810元给原告阿蕊;判令被告阿蕊限期内支付6160元(租房保证金5200元+空调维修费用960元)给被告阿军。
一审判决后,原告阿蕊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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