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涉及“镜头”的事情有点多,从被法警撕烂的律师长裤,到被公安民警抢走的记者相机……网上双方各执一词,甚至引发了网上一片大讨论,总的来说,正方观点:记者群众可以随意录,因为在监督执法;反方观点:我们处理的事情可能涉及秘密,不能随意录,录了就要删。 笔者只是小警一枚,本就不敢在网上造次,只想弱弱的问一句同行:面对镜头,你准备好了吗?
问题一、执法该不该被镜头监督。 这个问题很简单了,该!非常该! 各路网帖中最扎实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据此某新浪大V称,围观公民拍照,乃是最堂堂正正的监督行为。 监督执法是公民权力,本无异议,但是这里却又有两点需要探讨:其一,《宪法》是不能在司法个案中进行引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以批复形式作出一条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宪法保障了我们的每一项权利并规定了每一项义务,但是我该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呢?所以监督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是大家口中的《宪法》,而是要参照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4、4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以及其他行政法理论,群众毋庸置疑是有监督权的。其二,监督的形式和要求。宪法条文其实规定的很清楚:申诉、控告和检举。具体围观拍照,上网发帖算不算上述三种监督形式,请见仁见智。但是围观以后能不能捏造和扭曲事实,宪法是有规定的。 无论如何看待,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他的公务行为无论如何是必须受到监督的,只有在阳光下行使的权力,才能保证规范。同时,也只有把公安民警的行为晾晒在公众视野当中,才能使得民警的执法日趋规范。执法需要面对摄像头,是大势所趋,也是职责所在。
问题二、执法需要什么样的镜头监督。
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 首先,监督行为本身不应参与案件侦查(调查)其中,否则涉嫌违法。这边一群警察忙着采集痕迹物证,那边监督者举着亮着灯的手机摄像头四处监督,现场遗留了大量监督者的脱落毛发和大脚印子,这种监督肯定是不合适的。无论是刑事执法还是治安执法,所有案件都是需要调查或者侦查的,对于这些执法工作的监督,监督行为本身如果参与其中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如果一起案件的所有细节和警方的所有侦查进展作为一部长篇小说被广为传播,嫌疑人坐在家里就了解警方一举一动,这种情形是极其可怕的。1997年4月14日上午7时许,台湾著名“本土艺人”白某冰的女儿白某燕被绑匪案就是如此。当年18日当白某冰在乔装女警的陪伴下,开车前往付赎金时,埋伏在路边的绑匪看到了一幅奇特的景象:白某冰的车后面浩浩荡荡的跟着大批的新闻采访车。此案的媒体报道行为亦成为而后台湾媒体伦理标准的负面教材。
据说,前几年的菲国人质案也是同样的问题。 民警现场勘查、讯问、调查……所获取的信息,在侦查调查阶段是属于国家秘密的,只有当调查结束移送起诉或是做行政裁决时,律师、代理人等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才是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26条,48条1、5、6、7项,禁止非法持有、记录、储存、交流国家秘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1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民警所进行的现场勘查、侦查讯问、调查阶段获取的秘密隐私属于国家秘密,不得拍摄、复制、传播。被录像内容涉及案件内容可以影响调查侦查的,有权要求删除,拒不删除的将有可能涉嫌妨碍公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涉嫌犯罪。 需要说明的一点:拍摄复制的内容是否涉及秘密,不是由公安机关自言自语的,一般来说秘密的认定是各级政府的“国家保密局”,一般称机要局负责的。像“某地记者相机被抢”一事中,根本分歧在于警察与记者对秘密的理解,对于记者所拍摄照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双方有相左的认知。且在后期处理中,公安机关也没有采取将照片送交鉴定的调查措施,而是删除了事。如果其拍摄照片经鉴定确属国家秘密,则应对涉事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但是一些针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比如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过程、交警指挥交通、特警站岗巡逻,公安民警是无权拒绝的。在镜头前,公安民警首先要厘清自己执法的性质以及是否涉密,然后再选择如何应对。
其次,监督内容不应涉及他人隐私,否则可能侵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比如在英美法系统里,庭审摄像在很多法域不被允许,主要考量点是两个:第一,防止摄像工作影响庭审,第二,保护庭审过程中各参与方的隐私。因此新闻媒体只能借助素描师,来进行法庭的图像记录工作。(参考:Courtroom sketch) 没有执法相对方的执法行为是不多见的,而且绝大部分执法行为不仅仅有当事人,还有围观、路过的热心群众。这些公民同监督主体一样,拥有宪法赋予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与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不同的是,他们的行为是法律规范而不必受他人监督的,可能有的内容(比如同何人逛街、同何人牵手)是属于个人隐私的。对民警进行执法监督的同时,该如何处理无关人员的隐私,同样是属于见仁见智的。如果在监督过程中,有“无关群众”对监督内容产生异议,要求现场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又该如何呢? 再次,监督载体不应妄自猜测凭空臆想。网帖中常见词汇有:满地是血、态度嚣张、痛不欲生;但是这种词汇是万万不能出现在执法公文之中的。公安执法过程中只能出现“扇面状喷溅血迹**厘米X**厘米、某某人说某某话、情绪激动”等客观性描述。从行文方法来看,所见加上推测,再加上抒情就不失为一篇好文章;而执法者的口中永远只能用客观描述来阐述已证事实。
小时候学过一个成语:盲人摸象。如果监督的载体上只有象腿、象耳,作为公众来讲恐怕也是“网中窥象”吧。
问题三、民警应当如何应对镜头监督。
笔者可以负责任的对同行说:我也不知道!!!
因为镜头监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拿着镜头的那个人,到底他想做什么。电影中有蒙太奇的手法,以往的镜头监督中也是不乏范例。
综上所述:
镜头监督是自媒体时代的执法新常态,更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强劲推动力,我们不应反感,反而应该感谢;镜头监督是新形势下,公民行使知情权(Right to know)和自由表达权(freedom of expression)的新方式,我们不应对立,而应接受;镜头监督是执法工作对民警素质的新挑战,我们不应抗拒,而应仔细研究。 我们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时候,应当如何执法?我们在划定现场警戒范围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考虑监督区域和工作区域的划定?我们在抓捕传唤嫌疑人的时候,是不是应当保护嫌疑人隐私并提供头套?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是不是可以善意提醒一些镜头正在侵犯他人隐私?如果某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我们又应如何应对?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思索的问题。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摄像头,个个都是麦克风。特权思想和抱残守缺恐怕只会步履维艰。 “同志,面对镜头,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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