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约翰·D·洛克菲勒(石油大王约翰·D·洛克菲勒的儿子)一直认为自己是父亲巨额财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拥有者。他把博爱当作毕生的事业,一生中为公共事业捐献了5000多万美元。他在1920年5月1日写给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的一封信。在信里他为14岁的儿子列出了“财政”要求。信的全文如下:爸爸和约翰的备忘录零用钱处理细则。
1.从5月1日起约翰的零用钱起始标准每周1美元50美分。 2.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上浮10美分(最高零用钱金额可等于但不超过每周2美元)。 3.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不合规定或无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下调10美分。 4.在任何一周,如果没有可记录的收入或支出,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5.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合规定,但书写或计算不能令爸爸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6.爸爸是零用钱水准调节的惟一评判人。 7.双方同意至少20%的零用钱将用于公益事业。 8.双方同意至少20%的零用钱将用于储蓄。 9.双方同意每项支出都必须清楚、确切地被记录。 10.双方同意在未经爸爸、妈妈或斯格尔思小姐(家庭教师)的同意下,约翰不可以购买商品,并向爸爸、妈妈要钱。 11.双方同意如果约翰需要购买零用钱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时,约翰必须征得爸爸、妈妈或斯格尔思小姐的同意。后者将给予约翰足够的资金。找回的零钱和标明商品价格、找零的收据必须在商品购买的当天晚上交给资金的给予方。 12.双方同意约翰不向任何家庭教师、爸爸的助手和他人要求垫付资金(车费除外)。 13.对于约翰存进银行账户的零用钱,其超过20%的部分(见细则第八款),爸爸将向约翰的账户补加同等数量的存款。 14.以上零用钱公约细则将长期有效,直到签字双方同时决定修改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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