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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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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事发缘由却仅仅是一次小碰撞。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放

张某是个23岁小伙。2020年7月11日晚上,张某与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某餐吧喝酒,邓某等人也在该餐吧喝酒。次日(7月12日)2时许,张某等人离开餐吧时与同时离开餐吧的邓某等人发生碰撞,致邓某的手机掉下地,邓某责问张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推搡。

张某见对方人多,于是跑到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一把水果刀折返寻找邓某等人,邓某等人见状躲进餐吧。张某没有进入餐吧寻找邓某等人,而是与刚来到现场的其他人一起走到餐吧对面,持水果刀、折叠铁凳子打砸邓某停放在该处的所有权人为谢某的小轿车。后邓某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已被邓某等人控制的张某抓获,在张某身上缴获水果刀1把。

2020年7月15日,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认定,小轿车损坏价格人民币16411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6411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常生活中,不小心与他人发生碰撞的现象并不鲜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小小碰撞与他人发生争执,竟“暴躁”到砸车泄愤报复,为此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实属不应该。法官提醒,摩擦碰撞莫责怪,忍耐谅解两相安。多一分心平气和,少一分暴戾恣睢;多一点沟通协商,少一点拳头思维。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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