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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奶茶店不履行四万元行政罚款 电白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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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他人的茶饮品生意特别火,于是就冒用他人品牌商标,复制他人门店的装潢装饰和食品包装,经营奶茶店欺骗消费者?不足三个月奶茶店就被举报侵权,并被处行政罚款四万元。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就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某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岑某在电白区水东西湖东路某商铺经营奶茶店,现场制售茶饮品,并在店面门头广告牌、店面右侧圆形灯箱广告、店内设备、饮品杯具等设备用品上冒用他人在茶饮品领域有较为广泛知名度的某注册商标。


2020年2月26日,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商标权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岑某的奶茶店进行现场调查,并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四万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因该奶茶店迟迟不履行,2021年1月6日,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主体适格,履行了催告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该奶茶店已经缴纳了全部的罚款。


法官说法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行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门面招牌、名牌、食品、用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茂名晚报讯

记者冯小飞通讯员胡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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