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威绝不容许暴力挑衅
两男子不仅酒后扰民,还暴力袭击前来处置的民警。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该院判决的首起袭警案。
案情回顾
今年3月13日凌晨5点,吴川籍男子李某甲、李某乙在茂名市区一麻辣烫店吃宵夜、喝酒。该两名男子大声讲话,引起周边群众不满而报警。公安机关两名巡防队员到达现场处置,要求该两人停止扰民。该两名男子不但不配合,还出言辱骂巡防队员。
随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领辅警前往增援,口头传唤李某甲、李某乙回所协助调查。李某甲、李某乙仍拒不配合,并对警务人员进行拉扯,造成一名民警受轻微伤、一名辅警手背被抓伤流血。警务人员当即采取措施,当场将该两名男子抓获。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认罪认罚,其家属向受伤的警务人员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用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两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情节、性质和认罪态度,茂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大读者要以李某甲等二人的案例为鉴,当遇到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自觉配合,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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