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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万,茂名陈某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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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金融机构职工身份,以高息为诱饵套取他人存款,化州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查明事实真相。随着民事裁定书的送达,25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落下帷幕,化州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等25人的起诉,并将被告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原告李某等25人于2021年2月起陆续向化州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至6月份化州法院已受理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25宗。


原告李某等人诉称被告陈某原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现已离职)。陈某利用其作为金融机构职工身份,告知原告李某等人,在他这里办理存款,可以收获高额利息,并通过开具《收款凭证》给原告的方式,套取原告存款,后没有归还欠款或利息的意思。原告李某等25人交付给陈某共计人民币1856600元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等人还过钱款。


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贷款难度加大,个人或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多倾向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但追偿也成为一大难题,化州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群众在出借钱款时应查清对方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做到出借有依,追偿有据。移送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材料是法院依职权判断决定的事项,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化州法院的法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审理案件中,一经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化州市公安局已对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侦查,陈某不仅要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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