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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茂名市社保局向市民发出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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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社保保险已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支撑之一,然而由于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欺诈骗保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醒市民
我国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
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欺诈骗保,当心被法“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欺诈骗保行为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受到以下法律制裁: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欺诈骗保,入失信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人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多部门将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与此同时,当定期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资格条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如隐瞒不报、冒领待遇将受以下惩罚:

一是《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有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还;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骗保行为是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更是对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


社会各界都应该积极参与社保基金监管工作,
监督和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共同守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为全体参保人员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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