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月入3000多妻子不愿生 丈夫诉离婚法院驳回
她与老公工资加起来3000多元,租住在狭窄的地下室内,公公还患病住院。考虑到家庭收入和居住条件,和丈夫在城里一起打工的妻子不想生孩子,还背着丈夫采取了“避孕措施”。丈夫到医院做检查后发现自己身体无恙,要求妻子也做检查,妻子最终说明真相。丈夫劝说妻子生育无望后,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7月10日,记者从驻马店新蔡县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丈夫想要孩子,妻子不配合 刘东与王霞原是高中同学,于201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随着年龄增大,加上刘东父母的一再催促,生个孩子日益成为刘东的最大心愿。和妻子商议后,二人开始了生育计划。但尽管自己多方努力,妻子始终没怀上孕。 几年过后仍无结果,刘东开始怀疑是不是自己身体出了问题。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刘东在妻子王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去医院对自己的身体做了检查。经医生诊断得知,刘东的身体没有一点儿问题。刘东开始怀疑妻子的身体。回到家中,刘东将医院检查情况告知了妻子,并要求妻子也去医院做检查。 妻子似乎有难言之隐。在丈夫一再追问后,妻子承认,自己曾背着丈夫,擅自采取了“避孕措施”。
妻子苦衷,生活艰辛无力养孩子 原来,这些年,刘东与王霞结婚后,夫妻二人都来到城里打工。由于二人都没有技能,俩人工资加起来,也就3000多元,二人至今仍租住在离上班不远的地下室内。况且,现在,年迈的公公又患有疾病,仍需要住院治疗,不仅需要人照顾,且花费不少。考虑到二人微薄的收入和艰辛的居住条件。妻子王霞认为,现在以他们二人的经济能力,还不具备生养小孩的条件。希望过几年等生活条件改善后再说。 但她知道丈夫不会同意她的想法,所以就背着丈夫采取了避孕措施。但刘东认为,妻子的顾虑并不可取,难道没钱就不要孩子了?为此,他再次劝说妻子。但妻子却坚持自己的想法。 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刘东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妻子,要求和妻子离婚。
判决结果,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 面对丈夫的诉求,妻子辩称,其与丈夫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与丈夫离婚。其现在坚持不生育子女,完全是为抽出时间照顾丈夫年迈的父亲,况且夫妻二人收入不高,现在还没有自己的房屋,仍租住在狭窄的地下室内,即使现在生育子女了,也不能很好地养育子女。丈夫不顾他们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法院遂作出不支持原告离婚诉求的判决。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
来源:大河网
法律普及
根据《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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