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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刷卡套现 90后小伙犯法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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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南区一名90后男子刘某经营一间建材店。为了交易方便,2012年的时候,刘某向市区一银行申办了销售终端机具POS机,用于商铺日常消费结算使用。此后,刘某又在该行的另一支行办理贷款业务,并结识了业务经理黄某。当黄某得知刘某办理了POS机后,便提出在刘某的POS机上刷卡套现,此要求得到了刘某的应允。2014年,刘某在其建材店利用上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为黄某提供的信用卡刷卡套现人民币共219万元。每次套现成功后,刘某就会把到账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给黄某提供的特定账户中。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未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茂名日报记者 张伍 通讯员 何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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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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