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四旬的男子黄某是一名“瘾君子”,为了筹集毒资,光天化日之下伙同毒友黄某忠实施飞车抢夺。日前,电白法院对该起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服判不上诉。 黄某是电白区人,初二辍学后一直在家做建筑工,曾因吸毒两度被处以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3年。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许,黄某与毒友黄某忠(另案处理)在沙院镇某村岭头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黄某忠提议一起去飞车抢夺,赚点毒资,黄某表示应承。 于是黄某忠驾驶摩托车搭乘黄某在马路上物色作案目标。当黄某忠驾驶摩托车行至一个红绿灯路口时,见到被害人陈某玲搭乘着朋友的摩托车,左手拎着一个手提包,二人便放慢车速,伺机抢夺陈某玲的手提包。但陈某玲反应敏捷,立刻用力拉住手提包并大声呼救,黄某见状立即松手,黄某忠二人加速逃跑。逃跑途中,黄某与黄某忠连人带车摔倒,黄某被追赶的群众当场抓获,黄某忠乘机逃脱。陈某玲马上报警,民警随后到场将黄某带回派出所,黄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招认。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未遂),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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