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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男为讨债竟淋红油砸玻璃,结果讨债不成反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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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债务人麦某拒不还钱,被告人李某遂伙同梁某对麦某家的不锈钢大门进行泼油漆和打砸,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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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案情回放
  据被告人李某交代,2014年起,麦某就开始陆陆续续向李某借钱,前前后后共借了10多万元。李某一直在找麦某还钱,但是麦某始终拒绝偿还。后来,李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麦某家的详细住址后,便上门去讨债,麦某仍然不予偿还。李某因此找来被告人梁某,叫梁某一起去帮忙追债,并且答应梁某在追到钱后给几百元辛苦费给梁某。两人协商好去麦某家泼油漆和打砸大门,以此来逼迫麦某偿还所欠债款。两人在麦某的不锈钢大门上泼上红色油漆,并用铁锤打砸了几下不锈钢大门,不锈钢大门上的玻璃被打砸烂。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麦某家被毁坏的不锈钢门的损失值款人民币6064元。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提起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梁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认为自己去泼油漆,只是起到恐吓作用,想快点追回欠款。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告诫民众,借钱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索取债务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的途径,切忌采取泼油漆、打砸被害人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的方式。否则,本是合法债权,也是有理变成无理了,不仅要不回欠款,还将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来源:茂名晚报  掌上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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