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论坛

  • 0668-2210668
  • ...茂名人,茂名事,茂名资讯网!
搜索
查看: 1846|回复: 0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说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0-1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4号),明确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政策,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原因说明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和省文件的明确要求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中明确“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筹资标准同步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明确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按照2015年省财政厅、人社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5〕62号)要求,从2015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增加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的审核。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如果个人缴费标准达不到220元的话,中央财政补助将无法足额补助到位,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这样将会影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持续发展和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保障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求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大家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每年的医疗费用总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大家的就医需求,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各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补助从十年前的几十块钱提高到现在的490元,以后还会不断提高。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工作的统筹部署,要求稳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体筹资的比重,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医保基金充足,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


自2013年以来,我市致力于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一是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支付比例大幅度提升,参保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65%、50%提到到90%、85%、70%、55%;二是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6万元提高到18万元;三是提高了门诊特定病种年度限额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150元;四是2014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在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了38万元;五是“十三五”以来,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家庭医生、医疗联合体、门诊诊查费、人工耳蜗、医疗康复诊疗项目等内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六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贫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85%、85%、75%、60%提到到90%、85%、80%和65%,贫困人员享受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医保基金支出也相应增大。因此,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既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的刚性规定,也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在物价上涨、健康意识提高、就医行为改变、医疗费用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满足大家的就医需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668-2210668

客服QQ点击咨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226272749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www.06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粤ICP备190324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