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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屋主建房,工人不慎受伤,屋主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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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自建房屋需要,房主小崔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戴某承建,戴某另雇佣无资质人员王某施工。在建房过程中,王某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日前,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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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崔有两个儿子,小崔是老崔的小儿子。分家后,由于小崔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居住,在老崔的帮助下,小崔计划在父亲分给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2017年下半年,经由亲戚介绍,小崔与戴某相识,双方协商约定,小崔将房屋建造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照每平方米190元的价格承包给戴某。2017年12月4日,戴某收领了小崔的定金2000元,并出具收据给小崔收执。


同年12月16日,戴某雇用王某以每天170元工资在施工地点砌砖墙。2017年12月20日,在砌墙过程中,王某在没有带安全帽的情况下,不小心从搭建的排架上失足跌落至地面,当场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因小崔不在家,帮忙看顾施工材料的老崔和戴某赶紧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王某经住院治疗27天出院,住院期间留陪2人。事后,小崔通过戴某转交5000元赔偿款给王某,戴某另外向王某赔偿9500元。后王某向老崔、小崔、戴某追索赔偿款未果,遂将三人诉至电白法院。


经查明,被告戴某及其雇佣的王某均没有相关从业资质。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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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崔新建房屋,并与被告戴某口头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以每平方米190元的价格确定发包给被告戴某承建,双方之间形成建筑工程承包关系。原告王某是被告戴某召集来施工的工人,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原告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戴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明知自己没有从业资质,在砌墙过程中又没有带安全帽,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小崔将房屋发包给没有从业资质的被告戴某承建,明知交给没有从业资质的人员施工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而放任其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被告老崔也是涉案房屋的业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老崔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小崔也提出涉案房屋属于其本人的抗辩意见,因此,原告王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被告老崔与小崔共同所有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116334.18元,因小崔、戴某已分别支付5000元、9500元给原告王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崔、戴某分别向原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9900.25元、37033.67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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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很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组织,雇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在修建房屋、桥梁等建筑物时,应当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具有建筑资质的从业者进行施工,承包方也应该雇佣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施工,避免因安全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的发生。


来源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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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赔偿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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