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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为兄弟两肋插刀”,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窝藏罪案,两男子为了帮助犯了罪的朋友逃跑,竟然开车载着犯罪嫌疑人与警车对抗,最终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男子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男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9月30日凌晨零时许,化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经排查发现王某辉、陈某霖、詹某钦等人有重大涉嫌抢劫、强奸罪嫌疑,后在化州市下郭汽车客运站里对王某辉、陈某霖、詹某钦三人实施抓捕,当场抓获王某辉、陈某霖,但詹某钦趁乱逃脱。詹某钦逃脱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搭其逃跑。
梁某随即将情况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当时与梁某一起在酒吧饮酒),并叫王某某一起到下郭汽车客运站搭詹某钦逃跑,王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梁某驾驶一辆吉普车搭着王某某来到下郭汽车客运站附近一小巷口,将藏匿该处的詹某钦接上车,然后搭着詹某钦往化州市新路口沿着207国道往北岸方向逃跑。
后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G207线茅山塘村路段被办案民警驾车进行拦截,梁某驾车撞击拦截的警车,企图逃跑。由于吉普车被子弹打坏,无法行驶,梁某、王某某、詹某钦三人弃车逃跑,其中梁某、王某某被当场抓获,詹某钦则再次趁乱逃脱。
化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窝藏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积极主动开车搭詹某钦逃跑,在帮助詹某钦逃脱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跟随梁某的车辅助詹某钦逃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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