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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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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医保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方面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支付比例为50%。
2、住院支付比例。
一是普通人群住院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55%调整为75%、65%。
二是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住院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55%调整为75%、75%。
三是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65%调整为70%。
四是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未经转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至本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45%。
3、门诊特定病种。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23种。城乡居民医保原门诊特定病种全部保留,增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
二是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障碍性病症、艾滋病、地中海贫血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元提高到48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取消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设置,按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方面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的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350元。取消起付标准和次均医疗费用限额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由每人每月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2、住院支付比例。提高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住院支付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因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80%、80%调整为85%、85%。
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4、门诊特定病种。
一是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扩大到26种。城镇职工医保原门诊特定病种全部保留,增加白血病、慢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狂犬疫苗门诊接种等病种。
二是提高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原门诊特定病种均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取消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设置,按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是增加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狂犬疫苗门诊接种和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病种除外],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取较高病种的支付限额标准并增加200元/月。
(三)其他方面政策调整
1、参保人入院前24小时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因病住院,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前24小时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中结算,按照住院报销有关政策执行。
2、扩大门诊特定病种的定点范围。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除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3种病种)在本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市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执行。
3、日间病房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市试点医疗机构日间病房(日间手术和日间化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住院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病种除外)执行。由市卫生计生和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医疗机构工作方案。
4、提高中医药支付比例。乙类中成药和中药自制剂个人自付比例减低5%,即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5、明确医疗康复诊疗项目支付比例。医疗康复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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