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康某某是 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人,其因家庭困难,中学辍学后便前往广州打工。在打工期间,受他人唆使和拉拢,误入非法走私违法犯罪团伙,违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因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作案时又系未成年人,2018年8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干警考虑到康某某系电白区观珠镇人,将康某某放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可能效果会更好,也方便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了茂名市电白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意愿后,通过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通力协作,突破地域限制,开启了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监督协作模式。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后,积极承担起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的责任。 督促被判缓刑的康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及时到电白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告知其逃避监管、未按时报到将可能被收监执行 到被执行人康某某家中走访了解其遵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相关义务的情况。 自受委托以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随时跟进康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被帮教情况,形成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情况报告定期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交流。期间,康某某也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生活和工作近况,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电白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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