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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展:126名原集体工把茂名石化公司告上法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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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广东省茂名市发生了一件大事:广东省南方最大国企126名原集体工要把国企、央企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告上法庭---这体现了中国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喜人新面貌!这是时代的进步!但是现在由于一些旧利益的阻挠,他们还是遇到一些习惯的阻力和不公,需要得到广大媒体和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和支持,以便使他们接下来的合法维 权诉求能得到公平、公开、合情合理的对待和有一个能让大家接受的结果。请大家继续关注他们的维 权进展,并给予正义的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今天文中内容有更新,后面将会有后续的进展报道,原文章也可在百度输入关键词搜到,另外,我们的领导干部应勇于和主动接受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不要想法删帖掩盖问题,让问题能得以及时解决。)
     连续报道进程更新:
2018年12日22日接到茂名市劳动局最终仲裁:全部否定126名申请人的证据无法确认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和补偿请求。
2018年12月29日下午把诉讼材料和申请送达茂名市中级法院。
2019年1月3日中院回复要送茂南区法院开始一审。
2019年1月4日下午诉讼材料和申请送交茂南区法院。
……
      后续进程和诉讼结果、茂石化回应和动作以及原集体工群体的反应,今后会在此更新报道,以便让公众媒体监督、评论。

       这是一宗126位员工与国企(央企)的劳动争议案:一个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三十年都未能成为该公司的员工(职工),这在中国乃至世界劳工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希望引起法律工作者和各界关注。
       在茂名石化公司有这样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经茂石化招工考试后被录用并被安排到现工作岗位一直工作至今,和茂石化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茂石化发给的员工工作证、职工工会证、职工互助会会员证、职工石化气供应证……分别已经连续在该公司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了三十年左右,但却一直得不到应有员工的身份和工资待遇(公司以前称他们为集体工,与一些同时招考进来、同岗位所谓的公司全民工总收入相差一半以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差额和缴交比例等方式可计算出,二十多年来各种收入相差两百万左右)。
       当年公司领导1989年曾在大会上面对他们承诺将在5年内公司集体工全部转为全民工,开始每年都有一些转全民工指标,集体工中一些人转为全民工,1993年原本他们可以和公司其它岗位的集体工一起全部转为公司全民工,但是当时他们的主管上级领导出于保留更多集体工有利于截留运作小金库的等私心放弃了公司当年的指标,使他们失去了这次公司大规模集体转全民的机会。2005年公司出台所谓规范集体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他们大部分人开始是拒签的,后来在各二级单位如不签将不提供工作岗位等方式施 压和分化打压下被迫违心签了这份本身就不规范,不合法的协议.(理由后面附上)
  他们2009年5月以前一直和全民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工资奖金等收入却只有公司全民工的一半以下,2009年5月以后在相同的岗位虽然不混岗了,但在同一部门里还是有干同样性质工作的普通全民工,领的却是多一倍的收入!他们长期承受着不平等收入和心理压力,期间多次到公司集体上访,要求应有的身份和待遇,可是次次都被茂石化公司采取承诺提工资收入等缓兵计或由各二级单位对参与维 权的集体工以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扣钱、调岗等方式进行打 压或分化……
  这几年更是企图进一步想法违规把这些在公司同一岗位上连续干了三十年左右、本应是公司员工的这些人以劳务派遣甚至外包的用工方式处理,没给他们应有的身份和补偿,更没有以国有企业应有的担当去面对和纠正历史错误,还这帮一直权益受损的弱 势集体应有的权益。(茂石化的领导时有片面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懈怠员工正当权益的现象,有些岗位的全民工也在抱怨:以前五六个人的岗位现在只有两个人当班,一旦有一个人休假,四班两倒,只剩一人一个班12小时,很多工作顾不过来……)
  现在这群权 益一再受损的弱 势集体真正开始觉醒了,他们多次集体上访到公司无果后,趁着十九大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东风,他们开始坚定拿起法律武器,开始依法维权,之前他们还对公司抱有幻想:按公司信访程序先到公司递交反映集体信访和诉求,可是却被公司以每次60天答复期拖延忽悠了近一年时间……前不久他们其中126人出资聘请了律师,开始了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维权之路。在上个月向茂名劳动局提交的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关系仲裁案中的律师代理词提出下面三方面诉求:
  一.提出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各申请人自入职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且和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劳动,虽然期间签订几份劳动合同,但该几份劳动合同当中,要么主体不存在(经工商局查工商登记机关中查不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要么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要么用人单位既无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各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从来没在被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任职、或其他主体工作过,因此不能认为申请人与合同上的所谓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各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岗位,自从其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以来,具有非常的稳定性,每个岗位岗哨的设置没有变过,至于岗位的重要性,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由具有中国十大警种之一的经济民警即现在这些申请人把守。而现在把守这些岗位的还是由当年具有经济民警身份演变而来的申请人,可见岗位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被申请人的这些工作岗位,由于岗位的性质关系到被申请人管理的国家重大财产及人民生命的安全,岗位也不属于辅助性。
  二.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在本案中,全部申请人均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有些已连续工作超过三十年,所以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因与全民工在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差额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中的“酬”字的真正含义,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代表经济利益的福利待遇。既然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工作,而且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职工都处于混岗状态,各申请人的工作与全民工的工作无差异,但各申请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与被申请人的全民工相比有天壤之别。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因与全民工在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差额损失。

  代理词中也指出:2005年公司出台所谓规范集体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由于在签订协议的当时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均无劳务派遣资格,同时该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2005年11月,而2006年5月以前申请人的社保仍由被申请人缴交,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属于民营企业,没有承继国企改制职工的工作年限(即工龄)的权利。况且申请人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如何从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所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能代替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该协议也违背了《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该文件第七条(十四)点规定,“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申请人的原主体,合同主体不符合;如果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属于改制企业,那么变更合同应在其2001年8月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而改制分流的职工(即申请人)也应离开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改制企业。事实是申请人从未离开过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社保资料显示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也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所以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各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申请人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有些已超过三十年,申请人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石化事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无庸置疑。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以上是这次向茂名劳动局提交的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关系仲裁案中的律师代理词的部分内容,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是这次茂名劳动局却完全站到茂名石化公司一边,全部采用接受茂名石化公司的一面之词,对126名权益长期被侵损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和诉求全部否定,这显然不能让人心服、信服,这帮集体工虽群情 激 愤,但目前还是相信我们国家法律还是会公正的,会给大家一个公道、合理的结果,还大家一个公道的!在接到劳动仲裁结果后,经一周的材料准备,12月29日下午已把诉讼申请递交茂名市中级法院,开始市中级法院以大家是以个案起诉应先递交区法院为由拒收,后大家援引相关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案的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百人,社会 影响大……中级法院方面才接收,回话说七天内确定是否受理。(据说茂名中级法院有回复不受理,要先送区法院先申请开庭,一个案情如此错综复杂、跨越世纪、超百人,社会 影响较大的诉讼案,市中院不接,让人感到其中似有些猫腻,让人浮想也许是茂石化努力的结果吧……为在劳动仲裁后15天期限内提请诉讼,暂只能准备先从区法院开始一审,以后市中院二审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提出复核的……)
  让我们拭目以待……请大家继续关注相关进展并转发分享!
      茂名石化经六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生产规模最大的炼油化工一体企业之一,经济很有实力,在茂名势力很大,希望能威而让人敬之,做一个有良 心国企,担起模范国企的责任,维护好国企形象,以博大的胸襟和有错必纠的负责任态度勇于面对和纠正历史错误(这个问题一朝不解决对公司都会是一个长期的困扰),而不是错误地把精力用在用关系忙于删帖公关,甚至错误地用违规手段去把应有的责任和应归还的权益一卸了之!
      其实茂石化领导也是人,心也是肉做的,希望领导们能感同身受这帮被茂石化长期侵损权 益集体工的苦况,真心实意去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而且错不在当届领导,若能以此为契机,勇于面对和承担~纠正公司以往的历史错误,还这帮为公司工作服务了近半辈子的工作人员应有的权 益和补偿,则善莫大焉!皆大欢喜!
      公道自在人心!请大家评理、议论,转发和支持!希望所有关注本案的好人都能伸出您的援手,给予支持和帮助,让此案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支持帮助弱势群体,功德无量!我们期待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万分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心想事成!

      我也曾是其中一员,在茂名石化连续工作、服务了二十多年,三年前却被迫与茂名众和化塑公司协解离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茂名石化的身份和权 益;这些年来我一直和这帮老同事在依法争取维 权,希望能得到各界热心人士和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联系微信号:jieyu0668
      (这篇文章无反 政府、反 党内容,是舆论监督促进正能量,已经新浪网和天涯论坛等网站审核通过才能发表出来的,不会对转发人有不良影响。感谢新浪网和天涯论坛等网站提供舆论监督平台!)
     除了发新浪我的博客外,昨天已发第一篇到天涯论坛的百姓心声栏,一天时间已有超五千人点击阅读,以后我还会发此案的相关进展,后续进展将会在我的新浪博客MMJY3388(进入新浪网点击博客,在搜索栏选作者输入MMJY3388即可找到)和本网站继续报道,敬请关注和支持!谢谢!
       其实茂石化公司不必多费周章想找人删帖~只要此案有能让大家认可和接受的结果,那时我自己会自动删帖,并会为茂石化唱唱赞歌!希望有那么一天吧!期待着……

      以下是部分以前的维 权资料图片和茂名劳动局的仲裁结果截图:图片点击可放大
茂名劳动局仲裁其中一份裁决:
QQ图片20181231171743.png
广东省公安厅备案的经济民警工作证:
未标题-1副本2.jpg
2008年集体上访公司材料:
QQ图片20181231172252.png
2015年上访公司材料:
微信图片_20190102134612.jpg 微信图片_20190102134631.jpg

2018年集体上访签名:
微信图片_20181231171334.jpg 微信图片_20181231171326.jpg
参加茂名市劳动局仲裁:
微信图片_20181231171421.jpg 微信图片_20190103215232副本.jpg
QQ图片20190102141641.png QQ图片20190102141815.png
QQ图片20190102141953.png QQ图片20190102142056.png
1546520883(1).jpg
后加:茂石化每届经理都是茂名市委常委(或挂职常委),可见茂石化当然是想一、二审都在它管理的势力范围茂名市完成,希望他们不会滥用职权干预,偏帮茂石化吧,请大家见证和监督这次诉讼能否公正、公平、合情合理、让人心服口服吧!结果如何请大家继续关注后续报道。

微信图片_201812311713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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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08: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之基石:法律、**(广告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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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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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1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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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工不同酬。这些都是众和的劳务工吧,众和属下国安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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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2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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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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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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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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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2: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习近平主席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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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忘初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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