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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茂高速十一标段工程现场爆破作业时,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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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8月3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信宜市丁堡镇高桥村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独石特大桥右幅68#-A挖桩孔在爆破作业时,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信宜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信宜市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建设工程“8.31”事故调查组(简称调查组),由丁堡镇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18年8月31日16时30分左右;

2、事故地点:信宜市丁堡镇高桥村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独石特大桥右幅68#-A挖桩孔;

3、事故单位:信宜市达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4、类    别: 放炮;

5、类    型:安全责任事故;

6、事故等级:一般;

7、伤亡情况:死亡1人。

死者姓名:陈某平,男,32岁,湖北省安福寺镇人。


(二)工程和相关单位概况


1、信宜市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建设工程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云茂高速公路TJ11标段;工程地点:信宜市丁堡镇;中标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

2、TJ11标段总承包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第五公司)。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587B,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永某,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成立日期:1985年07月11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监理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维修A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汽车零部件、照明器材、家用电器、铁路机械配件、电工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机械设备租赁,非标件制造,普通机械加工。

该公司在信宜市设置云茂高速公路TJ11标项目经理部(简称TJ11标项目部)负责该标段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罗某军为经理部经理。

3、TJ11标段岩石爆破工程施工单位:信宜市达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达安公司)。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83582986147A,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宽,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里开发区三区二十单元(迎宾大道新村一路),成立时间:2011年09月27日,经营范围:设计施工。该公司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4400001300049,资质等级:四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

4、TJ11标段爆破安全监理单位: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超群公司)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622098874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超,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318号,成立日期:1999年01月15日,营业期限自:1999年01月15日,经营范围: 爆破作业二级; 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销售:环保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五金工具;建筑机具租赁;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环境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安装;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机械设备租赁。

5、TJ11标段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资中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兴公司)。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025684189886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勇,住所: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一组,成立日期:2009年02月25日,经营范围:施工劳务。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签定《爆破合同》委托达安公司负责该标段岩石爆破工程,通过签定《爆破安全监理服务合同》委托超群公司提供爆破安全监理服务,通过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将土建工程劳务分包给永兴公司。

6、云茂高速公路TJ11标段独石特大桥右幅68#-A挖孔桩(简称68#-A桩),位于市丁堡镇高桥村的山坡上,桥名独石特大桥,里程K90+256,桩号右幅68#-A,锁口顶标高181.926,设计桩底标高153.5,设计孔径1.4M,开孔时间2018年8月8日。施工方式:人工挖孔桩,由2人组合,1人在孔上负责监护和机械升降物料,1人孔内人工作业,边挖、边打混凝土护壁(挖一节、打一节)。当孔内遇到岩石无法人工作业时,需实施松动爆破除障作业。

根据《爆破合同》约定:施工点的布孔及钻孔工作由承建方的施工队操作施工。68#-A桩的布孔及钻孔工作由陈某平负责操作施工和指导孔内炸药的填装。事故发生当日68#-A桩孔深达16米,正在执行松动爆破作业计划。


(三)相关人员情况


1、余某业、赖某宏是达安公司爆破作业人员,事故当天负责对独石特大桥右幅68#-A挖桩孔实施松动爆破作业。

余某业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4409000200214,作业类别:安全员;赖某宏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4409000100522,作业类别:爆破员。

2、陈某平、潘某才是永兴公司负责独石特大桥右幅68#-A挖桩孔的施工作业人员。

3、张某是超群公司负责TJ11标段桩孔爆破安全的监理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达安公司爆破作业人员余某业和赖某宏俩人根据公司TJ11标段爆破工程队队长李金的安排,到TJ11标段独石特大桥桥梁二队,对已钻好孔的66#桩孔(位于68#-A桩孔的东面山谷底内,与68#-A桩孔相距约80米,孔口落差约30米)和68#-A、68#-B桩孔安装炸药实施松动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在挖孔桩施工作业人员的协助下,装好66#、68#-B桩孔炸药。然后在68#-A桩孔口监护人员潘某才的协助赖某宏、陈某平下到68#-A桩孔内,由陈某平指导赖某宏按要求填装炸药。在填装过程中,孔内冒水,陈某平怕影响爆破效果就着手处理和清理积水。赖某宏填装好炸药后先上孔,陈某平独自滞留在孔内继续处理积水。赖某宏上到孔口告诉潘某才炸药已经装好,叫陈抓紧撤离,准备放炮,随后通知在TJ11标段桥梁三队爆破现场实施监理的张某前来履行现场监理工作后,回到在66#附近的原定起爆点。余某业见赖某宏回到原定起爆点就将三个孔桩的引爆线连接到一条总线上也拉至起爆点。因赖某宏要将停留在警戒范围内的车辆驶离上64#施工平台和到路口警戒,就将便携式起爆器交给余某业,余某业接过起爆器后随手将总线连接到起爆器上。赖某宏停好车后与余某业吹哨子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开始清场、警戒作业。在清场、警戒过程中,余某业发现原定起爆点看不见远处坡上68#-A桩孔的位置。余某业为了想选择有更好角度观测68#-A桩孔起爆情况的起爆点位置,就双手捧着起爆器就往身后的山坡上移动。由于雨后路滑,余某业行走过程中跌倒,导致触碰起爆器开关,引发三个孔桩同时爆炸。爆炸声刚停,余某业听到68#-A桩孔口边有人呼救,知道该桩孔有人没上来,就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达安公司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迅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TJ11标段项目部报告,现场人员迅速报警。有关部门人员接报后迅速组织现场救援,120医生到达现场,经抢救后证实陈某平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后经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证实死者陈某平系因火药爆炸形成冲击力致全身多处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等部门和丁堡镇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带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通过各方积极工作,达安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由达安公司一次性向死者亲属付清赔偿金,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68#-A桩孔内炸药爆炸致使陈某平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达安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爆破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投入不足,对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存在范围广、爆破点相隔距离远而造成人员清场、安全警戒难度大,现场警戒人员、措施不足,雨后路滑等爆破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达安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宽,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投入不足,在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的爆破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为失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达安公司爆破作业人员赖某宏,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对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范围广、爆破点相隔距离远而造成人员清场、安全警戒难度大,现场警戒人员、措施不足,雨后路滑等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向队长李金和公司报告上述情况;安全意识淡薄,在指挥人员撤离、现场警戒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达安公司爆破作业人员余某业,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对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范围广、爆破点相隔距离远而造成人员清场、安全警戒难度大,现场警戒人员、措施不足等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向队长李金和公司报告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未接到爆破指令和爆破监理员未到现场就将总线连接上起爆器,移动已连接好总线的起爆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5、68#-A桩孔口监护人员潘某才安全意识不强,不听从爆破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明知孔内炸药已经安装好,爆破作业人员已通知其叫孔内工人抓紧撤离准备放炮和听到清场、警戒哨子信号后,未能及时通知和协助孔内陈某平撤出作业现场,未能将孔内人员未撤出的情况有效通知到爆破作业人员,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5、68#-A桩孔施工人员陈某平安全意识不强,明知孔内炸药已经安装好,应抓紧时间撤离孔内并按规定避炮。但其仍滞留在孔内进行清理积水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信宜市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建设工程“8.3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经调查,第五公司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TJ11标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火工品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汇编》,对爆破作业等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针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通过管理活动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为云茂高速公路TJ11标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

超群公司能履行爆破安全监理主体职责,监理人员能对现场爆破过程实施监理,并核对爆破科目记录情况后签名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制度、配备了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云茂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监管不在该局职责范畴,但该局能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加强对云茂高速公路信宜段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设有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视频监控、数目记录、领用发放等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云茂高速公路信宜段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的申请,能做到认真审查、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和掌握爆破环境,在确认符合安全爆破条件后,才依法予以许可、备案。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达安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云茂高速公路十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爆破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投入不足,对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范围广、爆破点相隔距离远而造成人员清场、安全警戒难度大,现场警戒人员、措施不足,雨后路滑等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某宽作为达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投入不足,在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爆破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三)赖某宏作为达安公司爆破作业人员,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对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向队长李金和公司报告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在指挥人员撤离、现场警戒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达安公司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四)余某业作为达安公司爆破作业人员,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对开放式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向队长李金和公司报告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爆破监理员未到现场,未接到爆破指令就将总线连接上起爆器,移动已连接好总线的起爆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达安公司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五)潘某才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听从爆破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明知孔内炸药已经安装好,爆破作业人员已通知其叫工人抓紧撤离准备放炮和听到清场、警戒哨子信号后,未能及时通知和协助孔内陈某平撤出作业现场,未能将孔内人员未撤出的情况有效通知到爆破作业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资中县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五)陈某平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明知孔内炸药已经安装好,应抓紧时间撤离孔内并按规定避炮。但其仍滞留在孔内进行清理积水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不再作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达安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防事故发生。一是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二是严格管理,层层夯实安全责任;三是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要督促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五是要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确保现场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达安公司的行业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来源:信宜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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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人都转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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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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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到原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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