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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传谣必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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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朋友圈,大家都不陌生

不少人会在此晒游历、晒美食

或者议人生、议生活

在有些人看来

朋友圈只是一个与自己互相熟悉的人

共同构成的“小圈子”

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

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也再正常不过

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传谣造谣以泄私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高州法院通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执结一起微信侵害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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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蒙某与被告何某新曾因土地问题引发纠纷,后经该村委会调解而化解了纠纷。然而,纠纷完了,瓜葛却没完,“好奇”的何某新对徐某和蒙某的关系产生了兴趣,便通过微信询问徐某,并通过言语进行刺激。在何某新的刺激下,徐某“冲冠一怒便爆粗”,在回复时说了很多关于蒙某的侮辱性语言。何某新随后对徐某的上述语音进行录制并转发给他人,致使村民对罗某、蒙某指指点点、说三道四,产生不当的负面影响。蒙某听到流言后找到徐某,要求徐某消除负面影响,但徐某却推搪了事,同时承认其与何某新聊天记录中有关蒙某的侮辱性语言,是在何某新的语言刺激下说出的不实言论。原告罗某就该事打电话质问徐某,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引发纠纷。

其后,罗某、蒙某将徐某、何某新诉至高州法院,要求其在茂名市范围内及所在村委会范围内登报、书面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清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高州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徐某、何某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高州市某村委会的公共宣传栏分别张贴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张贴期限为7天;徐某、何某新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和8000元。后何某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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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生效后,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但何某新一直未履行。罗某、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何某新履行判决义务,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案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执行人员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通知被执行人何某新到达高州市大井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通过高州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远程调解平台实时连线调解。经过执行人员和镇村干部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何某新表示愿意就赔礼道歉事宜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其后,申请人罗某、蒙某到达大井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人员的远程主持下,很快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新当场将执行款及预缴受理费共8520元交付给罗某、蒙某,并起草道歉信。经执行人员视频审核并得到申请人罗某、蒙某的认可后,在申请人及执行人员的共同见证下,何某新分别在村委会公告栏、申请人指定的小卖部公示栏张贴道歉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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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并非谣言避风港,不是个人的独立王国,朋友圈上的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信息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不能只要自由、不讲责任。即使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用户也要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还网络一片净土。同时,鉴于电子证据容易被更改,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要第一时间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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