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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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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茂名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茂公通字〔2017〕94号)的规定,以及茂名市区交通、群众生活出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通告。
      
一、延长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限。在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申领在用的超标二(三)轮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牌,使用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止。
      
二、鼓励购买车辆保险。在过渡期内,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行购买车辆保险。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对驾驶超标二(三)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并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四、鼓励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主动自行置换符合新国家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自行申办报废。过渡期届满后(2021年10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请之前申领了临时标识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车主,尽快携带有效资料,开车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茂名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1日

来源:茂名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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