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论坛

  • 0668-2210668
  • ...茂名人,茂名事,茂名资讯网!
搜索
查看: 3502|回复: 0

信宜一村民经过他人门口被狗咬伤,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1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农村地区,每家每户几乎都饲养有鸡、鸭、狗等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看管的义务,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判决一起动物致人损伤案件,动物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微信图片_20201112154309.jpg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的一天清晨,陆某干完农活从邱某家门前地堂边的田基经过。邱某房屋的地堂边种植有龙眼树,当时邱某将其饲养的一条狗绑在龙眼树下,陆某走出不远便被邱某的狗咬伤。陆某为此花去医疗费1500多元。


事后,陆某认为该狗是邱某和邱某的儿子许某共同饲养的,邱某和许某应该赔偿其损失;邱某和许某则认为该狗虽然是邱某饲养的,但该狗没有咬到陆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陆某的陈述以及在事件发生后,许某向附近邻居了解情况时称其母亲邱某饲养的狗是绑在龙眼树下,并且邱某在村委会干部了解事件情况时也表示愿意支付陆某几百元的医疗费,可证实陆某被邱某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本案中,因陆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狗是许某饲养的,故对陆某主张被许某饲养的狗咬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邱某应对陆某被其饲养的狗咬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出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动物饲养人应当尽到对动物的监管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668-2210668

客服QQ点击咨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226272749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www.06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粤ICP备190324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