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化州法院今天通报,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误受领人限期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原告黄某和被告方某多年前曾有生意往来,因此黄某保存着方某的某银行账户账号和微信、电话。但近年来,相互间没有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2019年8月20日,原告黄某在手机银行给其他客户转账货款时将10万元误操作实时转账至被告方某的银行账户。
黄某发现后,立即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方某请求返还该笔款,并承诺给予方某一定的报酬。方某同意,但迟迟未予返还。黄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协调处理,但方某仅在第十天返还2万元,剩余8万元借故一拖再拖。黄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及支付律师费1万元。
被告方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书面答辩称,原告黄某转入10万元时方某并不知情,因为方某的银行账户平时也有很多其他生意资金往来,所以当时方某的财务人员以为是其他客户转来的货款,就作为日常经营资金操作了。方某接到黄某的电话后,经过核对才得知这笔款的确属于转错,便第一时间返还了2万元。但因方某从事外贸生意,近年来因为关税形势等经济环境不好,年初又遇上疫情,所以未能及时返还余款8万元,希望黄某能宽限一段时间。方某称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
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多次致电原、被告,耐心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某限期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驳回原告黄某请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其制度目的是为了矫正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被告方某受领原告黄某误操作转账10万元,既无双方约定,也无其他法律依据,原告黄某受损与被告方某因此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方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方某依法应将获得的不当利益及时返还给黄某。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而非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收益是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及所生孳息。原物因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等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代位物或原物等额的金钱。本案中,不当得利原物的孳息即为该8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原告黄某虽因诉讼产生律师费1万元,但该1万元并非被告方某取得的收益,因此被告方某无须负担该律师费。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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